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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22132/2017-0147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11-10
文 号: 兴政办发〔2017〕18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7〕18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兴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激发大众创业潜能,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7〕66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发放,市财政按政策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资金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运行管理坚持“政府出资、城乡一体、创业担保、风险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由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共同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基础上,设立担保基金专项账户。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出资额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基金因代偿产生的缺口,由市财政局及时补充,确保基金总额不变。

  市财政局委托市人社局再就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创业担保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创业担保基金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合作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在本市创业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员和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网创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市外在本地创业人员)。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然人创业者;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三)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业主;或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创商户;

  (四)信用记录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具有还贷能力。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房地产,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体工商户最高可贷15万元;私营企业可贷15万元,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可再享受5万元的贷款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合伙创办企业的可贷20万元,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可再享受5万元的贷款额度,但最高额度为8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业类项目可贷30万元,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可再享受5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以上吸纳的失业人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若运营质态、还款诚信良好,可按规定贷款3次。同时,借款人可享受对前2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到期确需延长,经审核同意的,可以延长1次,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期限期间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合作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计息方式,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对于贷款10万元以下,以及被评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个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合作银行同意可取消担保。

   

  第四章   贷款申请程序及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额度和贴息比例进行审核;

  (三)合作银行依据市人社局移交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担保方式办理放贷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材料:

  (一)兴化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就业创业证;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网络平台注册证明等;

  (四)其他按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申请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经认定为10种就业困难对象: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属于以上10种就业困难对象的,由市财政给予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100%按实贴息;

  不属于以上10种就业困难对象的,由市财政给予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50%按实贴息;

  对已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排污权等抵押担保方式取得市财政贴息的,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第十六条  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向市人社局提出贴息申请,市人社局根据合作银行提供到期后的创业担保贷款名单及还本付息情况表审核后,经市财政局复核按规定办理贴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和担保模式与费用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是基金存放合作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基金设立期间,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风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到期还款率应当达到95%以上。市人社局再就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半年按照“多贷多存”的原则,经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后调整创业担保基金存款。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最高担保倍数时,合作银行应当停止受理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基金对合作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暂停对其新增担保业务,在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恢复担保业务。

  当创业担保基金对合作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基金业务停止受理,进入清理整顿,基金合作各方另行商定新的合作方案。若确定基金停止运行,存放合作银行的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应不小于合作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0%,当贷款余额为零时可完全划转基金。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回访、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借款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债权债务纠纷、事故赔偿、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当发现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风险苗头,并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及时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经法院执行无果后出现风险代偿时,经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分别按60%、40%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逾期清理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逾期贷款清理处理申请表》,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议认定后报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清理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内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  对被代偿的不良贷款,市人社局、合作银行在法律允许追索的期限内仍然保留其追索的权利,依法追偿所得按比例划入创业担保基金账户冲减代偿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方式及担保费用。担保方式由合作银行选择,并承担担保责任;创业担保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由市财政按贷款发放总额的1.5%按季预拨,按年结算,支付给承担担保责任的合作银行。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会同市人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合作银行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制定与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行根据泰州市创业办考核要求,合理制订并向合作银行分解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担保贷款数据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合作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的监督考核,并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督促合作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借款人资格等情况核实审查和基金日常运行工作。积极向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做好不良贷款催收和追偿等工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台账,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月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报告基金运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台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余额、起止日期、利率,申请贴息资金额,贷款项目名称,支持对象类别等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恪守工作职责。对审核把关、担保代偿等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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